别让装修纠纷让你纠结!【家居】
房屋装修对于整个房子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装修过程是复杂的,装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会遇到装修纠纷难舍难分,这时候切忌不要慌也不要急,总会有办法解决的。
一、装修纠纷种类
1、质量纠纷:
家装质量出现问题,作为合同的甲方——业主提出异议,要求对方解决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不及时向施工方提出,或者是原谅了施工方的错误,那么,有可能会使施工方觉得业主是外行或者软弱,最终,可能装修的工程越做越差,甚至到无法收拾的地步。
2、工程项目理解不清:
合同双方在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对其中的个别项目没有约定清楚,而现场交底时,又进行得马马虎虎,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才发现,对项目内容的理解相距甚远。
3、工程进度纠纷:
很多家装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拖进度的问题;其中有一个最为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施工方在签订家装合同时并没有认真细致地对工程进行分析,做出合理的施工计划;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工程出现变更,但是工程进度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4、增减项纠纷:
家庭装修工程出现增减项的情况很多,有些是由于施工当中进行增项,行业内有一句话叫“项目好加,钱难加”,就是说,一些业主对于施工方所做的增项报价不认可,但又要求对方施工,在结算时自然产生纠纷。
5、工程结算纠纷:
一般的家装市场大多实行三次付款方式,即首付50%,二期付45%,竣工付清余款即5%;但是,很多装饰公司对于增减项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付款办法,很多都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付这一部分;的确有一些消费者找各种借口拒付这部分增项款。
6、工程保修纠纷:
对于家庭装修来说,工程保修是工程的延续,但是一些职业道德较差的装饰公司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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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修禁忌避免纠纷
1、装修人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装修人对以下方面需要经过业主同意: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3、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三、装修若与纠纷如何维权?
1、行业协会
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时,投诉到相关行业协会也是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当消费者的投诉是针对协会的会员单位,由协会出面进行协调,一般沟通起来会比较顺畅,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对于非会员的单位,行业协会的威慑力就显得很渺小了。所以,选择装修公司也要正规,遇到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不能贪图便宜而失去得更多。
2、消费者协会
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我们便可以向消协投诉,拨打消费者协会的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消费者必须明确提出被诉方的准确地址、电话等任何相关信息,这样消费者协会才能与被诉方联系。消费者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发票与合同等。等消费者协会了解事情经过及情况时,开展进一步调查,如装修公司有证据证明被诉方无过错,消协会告知消费者不予调解,但如果认定责任在被诉方,消协会出面进行双方调解。
3、法律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具有强制性的,要走一定的程序要会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
四、装修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返工导致延期装修公司难逃违约责任
燕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公司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交房,否则应按每天500元的标准交付违约金。装修期间,因装修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而返工,由此耽误15天时间,整个工期也随之推迟。后燕某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未按期交付的违约金,但被装修公司以是燕某要求返工所致为由拒绝。
解决方法:装修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含义不仅包括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也包括最终的履行结果必须与约定吻合。装修公司在装修期间未按图纸施工,表明其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未如期交房,也属结果上的违反。对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燕某可以根据约定的标准、时间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 实木板变纤维板“潜规则”不是挡箭牌
2012年10月初,李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后李某发现装修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但被装修公司拒绝,其理由是,使用部分替代品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同时也是所有装修公司的一种“潜规则”。
解决方法: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因为装修公司没有事先告知李某所使用的材质真相,导致李某无从知晓,无从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最终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案例三 擅自增加创意“锦上添花”也得赔偿
郭某购买了一块红木。2012年5月1日,郭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要求某装饰公司按照自己的设计将该红木雕刻成一幅图画。事后,某装修公司基于自己的审美观,在未经郭某同意的情况下,即在图的左下角添加了一些花草虫鱼。对此,郭某认为如此“创意”违反了自己的个性,遂要求某装修公司赔偿。
解决方法: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就是说,某装修公司只能按照郭某的设计完成图画雕刻,如果认为有瑕疵,也应该征得郭某的同意后再作更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我们在装修的开始就要慎重与小心,降低一切可能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在开工前先学习装修的基本常识在行进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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